1.什么是增值税抵扣链?
增值税抵扣链是指商品流通的过程。上一个环节的销项税额成为下一个环节的进项税额,下一个环节的销项税额成为下一个环节的进项税额。这样,上、下环节的销项税就变成了下一个环节的进项税。相连,多个环节相连,环环相扣,像一条链条,形成一条增值税抵扣链条。
例如,一种产品从制造商到批发商再到零售商,最后到达消费者,售价如下:
此时,制造商的产出等于批发商的投入,批发商的产出等于零售商的投入。通过上一个企业的产出项目和下一个企业的投入项目之间的这种联系,将增值税额(对应的增值税)逐级传递下去,从而达到承担增值的目的——增值税按最终环节缴纳,中间环节按各自的增值税额纳税。 。
2、免税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影响。
有很多文章讨论免税对增值税抵扣链的影响。笔者在此以举例的形式简单说明一下。
例如:张三向李四销售商品100,李四向王五销售商品200,王五向赵六销售商品300。假设税率为17%。
正常情况下,张三要交税100*17%=17,李四要交税=产出-投入=200*17%-17=17,王五要交税=产出-投入=300*17%-200*17%=17个税。
张三、李四、王五合计17+17+17=51
如果赵刘是最终消费者,如果国家要扶持王五的产业,免除王五的税,那么对于王五来说,就少交17个税,也就是免征17个税(特别是这里注意一下,虽然王五的销售额是完全免税的,但实际上对于王五来说,他得到的免税收入并不是=300*17=51,而是17,因为他对应的投入还没有被扣除。)
然而,当王五少缴纳17时,张三和李四的增值税并没有增加。因此,这种在终端(最终消费者)第一步的减免对于某些行业具有一定的支撑意义。
假设国家对李斯免税,此时,虽然李斯没有纳税,但同时王五也未能获得投入。王五应缴纳增值税=300*17%=51,张三应缴纳=100*17%=17,李四应缴纳=0,合计缴纳=51+17=68,如果没有其中免税,张三、李四、王五一共要交=51。
这时候你会发现,对于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来说,中间环节的免税不但没有减少国民收入,反而还增加了国民收入,比平时多收了17个。对于整个垂直产业链来说,这次免税无疑是祸而非福。
也就是说,中间环节的免税,本质上并不是减负、免税,而是增负增税。
3、多重税率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影响
目前,我国除零税率外,主要税率有17%、11%和6%三种。这种多级税率会对增值税抵扣链条产生影响吗?一定会有影响吗?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1)有增值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
例1:A公司按17%的税率采购原材料,各种原材料100元,生产加工的成品缴纳11%的税金。售价150元。此时以增值税计算,增值税金额=150-100=50,但由于多重税率的存在,进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00*17%=17,而销售产品的销项税=150*11%=16.5。
应缴增值税=16.5-17=-0.5。这时候很明显虽然有增值税,但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关键是对各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并利用增值税抵扣链进行转嫁。在上面的例子中,由于高投入、低产出,没有产出传递到下层环节,从而导致演绎链断裂。
(2)无增值额,需缴纳增值税
例2:A公司采购的进项税率为11%,生产的产成品税率为17%,进货税率为100,销售税率为80。
此时增值税额=80-100=-20,投入=100*11%=11,产出=80*17%=13.6,应交增值税=13.6-11=2.6。
在这里,很明显A公司没有附加值,是亏本出售的,但是却要缴纳增值税。这显然违背了增值税就增值税征收的基本原则。而且,如果企业本身亏本出售,还要缴纳增值税。这显然与纳税能力相矛盾,也不利于一些企业的发展和转型。
(3)有增值税则不纳税,无增值税则纳税。税收去哪儿了?
我们知道,多重税率对某些行业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但这种支持是否完全由国家支付?也就是说,对于一些低税率的行业来说,这种低税率带来的损失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收相应减少,从而由国家买单?
例3:A以100的价格卖给B,B以200的价格卖给C,C以300的价格卖给最终消费者。
如果A、B、C的税率均为17%,则A应缴纳=100*17%=17,B应缴纳=200*17%-17=17,C应缴纳=300*17% -200*17% =17。
A、B、C共缴纳全国增值税=17+17+17=51
假设A的税率为11%,B、C的税率为17%,
这时我们再计算一下:A应支付=100*11%=11,B应支付=200*17%-11=23,C应支付=300*17%-200*17%=17。
A、B、C共缴纳全国增值税=11+23+17=51
也就是说,虽然对于A来说,有11%的低税率,但是对于国家来说,最终征收的税收并没有少,是51%。然而,对于A和B来说,A应该支付的17的一部分本质上转移给了B,导致B从原来的17支付了23,而A少支付了=17-11=6。
这时,表面上看,A受益了,但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下,B和C会通过定价将部分税收返还给A。也就是说,在纯粹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实这个低税率对于A来说并没有多大意义。 A可能会降价以再次承担转嫁增值税。
示例 4:A 以 100 的价格出售给 B,B 以 200 的价格出售给 C,C 以 300 的价格出售给最终消费者。
如果A、B、C的税率均为11%,则A应缴纳=100*11%=11,B应缴纳=20*11%-11=11,C应缴纳=300*11% -200*11% =11。
A、B、C共缴纳全国增值税=11+11+11=33
假设A的税率为17%,B、C的税率为11%,
这时我们再计算一下:A的付款=100*17%=17,B的付款=200*11%-17=5,C的付款=300*11%-200*11%=11。
A、B、C共缴纳了17+5+11=33国家增值税。
也就是说,当存在高端税率时,并不增加国税,而只是将B原本缴纳的11中的6转移给A,从而使A从11增加到17。
总结前四个例子可以看出,增值税的最终金额取决于最后一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时的税率,而前端税率的增减只会导致相互转移税负和总体税额不会增加或减少。
多重税率下,当最终税率较高时,前端税率较低只会造成税负不公平。企业将根据市场议价进行重新分配,低税率对行业的支持有限。
四、对未来增值税制度的立法建议
正如问题2所述,由于中间环节是免税的,不仅不能减税,反而会增加税收。同时,它将打破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因此,建议在未来的增值税立法中,严格限制中间环节的免税。权利,同时全面清理中间环节可能存在的免税政策。
尤其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很多免税政策照搬营业税,而没有从增值税抵扣链条层面考虑,因此更有必要重新审视那些带动企业发展的免税政策。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减少中间环节。免税对增值税抵扣链的影响。
正如问题3所述,对于多重税率,需要明确区分该行业是最终环节低税率还是中间环节低税率。该行业中间环节税率低,但最终环节税率高。既然两者结合在一起,不能真正减税、真正支持产业,只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转移。
因此,有必要对多个税级下的各行业进行全面清理分析。对于上述最终环节税率较高的,应将前端的低税率简化并入与最终环节相同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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